导读:劳动报酬条款是企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其他货币性福利待遇。在劳动报酬中,工资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的依据和基础。那么,员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呢?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迫使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而一旦约定,企业就不能自行调整。调整薪酬行为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如果给员工加薪,容易达成一致;如果下调工资,达成一致意见就很费周折,弄不好还会引起诉讼纠纷。因此,劳动报酬条款不宜只签订一个总数,最好采用复合式工资结构:将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作为固定工资,另一部分与经营状况、绩效考核挂钩。当企业效益下滑或者员工业绩不佳时,企业可以调整工资绩效考核部分,对固定部分仍然正常发放。因此,确定合理的工资结构,并明确各部分工资的数额及确定方式,不仅可以使得薪酬管理更加灵活,而且能最大限度减少劳动争议,避免法律风险。
案例:孙某与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劳动纠纷案
2007年,北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量很大,为此需要聘用一批资产评估师,孙某就是其中一员。会计师事务所与孙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并给上“三险”。2008年8月开始,由于事务所中一合伙人离去,事务所业绩明显下滑。但事务所负责人又不想裁员,要大家共渡难关,决定每人每月降薪1500元。2009年5月,事务所经营状况仍然没有较大好转,于是单方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事务所给孙某解约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每月4500元执行,孙某坚持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6000元标准补偿,双方争执不下。孙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及合法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条款一旦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方要变更合同条款,必须要征得对方同意。
由于经营业绩不佳,某会计师事务所降薪行为属于变更合同条款行为,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事务所决定降薪时,虽然员工没有明面提出反对意见,但是也没有书面同意降薪的证据。因此,事务所的单方变更合同条款行为,是违法行为。固然事务所负责人在具体操作上存在程序失误,,工资结构设计的不合理恐怕是更大隐患。
应对措施:
并未对工薪结构作出限制,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对自己的薪资事项自行进行设计。复合式包括多个组成部分,有相对固定的,如岗位、职务、技能工资等;也有相对浮动的,如、绩效工资、奖金等。企业能够通过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之间的平衡和调解,充分实现绩效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随时调整浮动工资的发放数额,根据对员工绩果,决定绩效工资或绩效奖金的发放数额。通常情况下,稳定的工资有助于员工的安全变化的工资有助于激励员工工作热情。
企业单方面调整员薪酬而言,特别要注意合理性原则,首先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整有相应的规定或约定,其次企业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此种薪酬调整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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