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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哪些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潜山招聘网 时间:2016-03-04 作者:潜山招聘网 浏览量:

导读:劳动合同终止后,员工不再与“老东家”续签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还需要与“新东家”建立劳动关系,这尤其会给年龄相对大些的员工增添新的就业困难。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老东家”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劳动法律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给出了用人单位可以免除义务的情形。此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也不一定都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那么,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哪些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哪些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图片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哪些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刘某拒签劳动合同纠纷案

2008年9月,刘某在经过笔试和面试之后,被一家公司正式录用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基本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刘某的销售业绩,每月再给予其提成。2008年10月初,公司书面通知刘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刘某未与之订立,公司随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刘某与公司交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没有同意。于是,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实际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仲裁开庭时,刘某诉称,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答辩认为,刘某进入公司后,公司多次书面通知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总是口头答应,却迟迟不与公司订立。因此,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而无须支付。至于刘某在公司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公司会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予以支付的。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认定,由于刘某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即书面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但公司应该支付刘某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律师点评:

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及时订立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则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用人单位要求刘某签订合同,但其迟迟没动静,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如果不赋予用人单位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将使导致劳动者故意拒签劳动合同而获得双倍工资的局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公司自用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刘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刘某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即书面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现在刘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裁决,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公司应该支付刘某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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