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系双方利益的行为,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很多,协商解除是其中之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叶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叶某2007年入职某光伏实业公司,当了一名操作工人。2012年9月,因光伏产品销路不畅,企业经营困难而欲辞退叶某。叶某也感到企业前途渺茫,离开是早晚的事。公司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叶某在领了钱回家后,偶然的机会,听朋友说,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叶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在某公司工作近5年。叶某感觉被骗了,可自己已经签了字,领了钱,不知道是否还能再向单位要钱。叶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结果,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叶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对此问题,无非是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允许劳资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只要符合自愿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即便采用协商方式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仍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支付。本案中,劳动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如果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时,该条款是否一定无效呢?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并没有明确写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能低于法律标准约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足额支付经济补偿时,要承担补足差额并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金不能低于法定标准。法律实务中,从仲裁委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把握的尺度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明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应对措施:
1.由于法律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较少,解除程序上也无硬性规定,因此,在法定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解除劳动合同。
2.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员工同意后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员工首先提出来的,用人单位同意后,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自愿支付。因此,为规避风险,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一定要明确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一定要写明已经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而不只是写明最终补偿金额。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信原则,避免欺诈、胁迫情况,以免解除协议无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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