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期 案 例:
桑妮是一名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进了一家食品公司当企划专员,负责新产品的宣传与营销策划。按照面试时与HR的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之后给予签订转正合同,同时工资提升30%、购买社保医保等。如今,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过,可当桑妮按照约定提出转正要求时,却意外遭到了人事小姐姐的婉拒。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即《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详见下文)。
工作是一个双向的选择,当我们入职一家公司时, HR都会与我们确定试用期的时间、薪资、转正以及转正之后的相关制度。既是公司对求职者工作能力的观察期,也是求职者对公司环境、文化、岗位的适应期,所以试用期向来很受重视。
很多求职者以为是工作都会有试用期,但其实,试用期并不是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但也可以不约定,至于如何约定、如何执行,也要结合具体工作性质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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