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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回应“超龄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公

来源:潜山招聘网 时间:2012-11-01 作者:潜山招聘网 浏览量:

昨日,媒体对一群特殊的老年人进行了报道:他们因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遭遇政策壁垒,被挡在工伤认定申请的大门之外。该政策是2011年9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8章第65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合此条例。”


记者对比发现,该条款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那么,去年在法律修订时,省人大常委会是基于何种考量,增加了该条款?这样的条款是否对老年工人不公?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对此法条出台进行了回应。


疑问1:为何新增加了第65条?答:根据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精神制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负责人表示,该条款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工作受伤和工伤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的适用范围,让两部分人群都有一个明晰的救济途径,从而方便自己维权。


该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上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因此,当2011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重新修订时,就需要根据两个上位法的精神,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一些补充和调整,以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该负责人进一步阐释,《广东省保险条例》第65条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所以,不能使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适用民事法律关系。


疑问2:是否对超龄工人不公平?答: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并无不公平之说


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在立法之初,就已经考虑到这样的超龄工作的群体。事实上,这样的群体近年来在逐渐增加。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就有规定:“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民事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而已,并没有优劣之分,也不存在不公平之说。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者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仍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而且还存在民事途径比工伤保险途径赔偿更多的情况。


再者,民事诉讼途径相比工伤保险途径,程序较为简化。根据最新版的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和广东省人社厅法制厅、工伤保险处编制的《广东省工伤保险释义与实务》一书,“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是否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无需先认定工伤,发生争议的,直接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二是待遇数额争议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无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条例这样规定,从程序上看,避免了工伤赔偿须先认定工伤后申请劳动仲裁,再进行民事诉讼的繁琐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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