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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8种情况下,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发补偿金!

来源:潜山招聘网 时间:2017-10-11 作者:潜山招聘网 浏览量: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劳动者失业阶段的生活压力,因此大家非常关心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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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数额呢?
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请看如下提示,了解经济补偿金的那些事儿。
提示一:经济补偿的基数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就是经济补偿的基数。

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相关案例】何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现因企业内部有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何先生除基本工资外,每月奖金也有4000多元。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里是否应包括奖金发生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其计算在基数内。

提示二: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即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相关案例】201361日,张宇入职某公司,合同约定其月薪6000元,期限2年。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缴费、个税等,张宇每月实际到手4900元。20144月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宇,决定30日后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虽然张宇因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实际到手的月薪为4900元,但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照她的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计算,即合同上约定的6000元。

提示三:经济补偿的基数可剔除加班工资
提示四:经济补偿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相关案例】小李于201371日进入D公司。合同约定小李每月工资1900元,合同期限1年。20139-10月,小李因病请了两月整病假。20146月中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决定合同到期终止。已知小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99元,低于最新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故在计算小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1820元计算。小李在D公司工作1年,公司应支付他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1820元。

提示五:经济补偿的基数不高于三倍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但是以下情形支付经济补偿总额不封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裁员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案例】张某200511日进入单位,20136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2012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4076元。经济补偿以200811日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其中200511日至20071231日经济补偿基数为15000元,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200811日至2013630日经济补偿基数为14076元,支付六个月经济补偿。

即:

15000×3+14076×6=129456元。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又该怎么算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亲们理解了吗?也可戳图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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